被申诉企业:中国移动浙江省分公司 被申诉企业联系电话:0571-10086 申诉事件如下:近日,杭州移动通过10086客服告知客户:我司将于2013年2月1日对数据副卡业务做统一下线,并逐一取消数据副卡业务,所有终端客户将无法使用数据副卡业务。 为此申诉人提出以下申述意见: 杭州移动数据副卡作为数据业务专用卡,与主号共用一个流量套餐,于2012年7月17日统一在杭州移动客户管理系统上线,并在自营营业厅进行正常的推广,依据常规业务流程接受客户订购。2012年8月31日杭州移动终止数据副卡的订购业务,但承诺在7月17日-8月31日所订购的数据副卡产品仍然可以正常长期使用。 承诺渠道1:10086客户热线;2:杭州移动客户管理系统显示,副卡业务的使用期限为2099年12月31日。据此杭州移动数据副卡长期有效使用的事实依据成立。杭州移动客服人员的正规表述,营业系统产品列表,使用日期的图文影像均是杭州移动对数据副卡产品合法的注解和真实的意愿表达。 而在开具的业务受理单中上,及浙江移动网上营业厅上,“数据副卡”程控功能罗列其中,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杭州移动产品业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不论是从契约精神,企业公开承诺,还是既成合同事实,杭州移动数据副卡用户都是移动的正规客户群体,理应享有和其他客户同样的客户权益。而合法的客户权益来自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违规机制的保障,《民法》对企业公民的违法行为的鉴定,及个体公民对通信企业的道德考量。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内“五条禁令”的违规判定第三细则严禁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所陈述:未经客户确认的界定,除了客户通过书面协议、短信上行、网站、WAP 等进行确认并留有纸质或电子凭证外,其他均属未经客户确认,客户口头同意也属未经客户确认,不得开通或变更,各类移动通信基础业务、资费套餐、数据及信息业务、集团客户信息化产品,包括免费赠送、免费试用的业务。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移动公司和客户约定的产品业务、资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已成事实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的保护,移动公司无权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取消产品程控功能,变更资费标准或改变服务质量。 杭州移动单边取消数据副卡业务,缺失企业诚信机制,有违协议契约精神,与国家相关法律所抵触。为此,申诉人代表杭州移动数据副卡客户进行积极、理性、正义的维权申诉,请杭州移动在法律的框架准绳下,做出合理,合法,合情的书面解释。 望贵部秉着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证的的原则处理和打击这样不法、不诚信企业!同时给各位老师拜个早年,祝新春快乐,全家安康! 谢谢 谨此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