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动#在线投诉:本人于2018年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星悦天地广场项目(以下简称 “ 星悦城 ”)的所谓 “ 公寓”。
二、开发商资料: “星悦城”项目的开发商系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2号
南大软件学院212G室,法人代表为黄焕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20191MA1MXGDK9U,工商注册号320191000059131,组织机构代码MA1MXGDK-9,登记机关系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三、受骗经过:
2019年7月份开始,南京爆发了多起“办公变公寓”的维权事件,我看到消息后,急忙翻阅合同,发现合同上面赫然写着“办公”。我们赶去售楼处时,发现开发商(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砸掉了样板间,悄悄地把售楼处转移到一个不起眼的地点。经过翻查相关资料,才弄明白了明弘新开发公司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实施欺诈的。
2017年3月8日,南京市规划局、国土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
出台《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件(宁规字2017【79】号,见附件1),明确禁止开发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成公寓,但南京明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再次顶风作案(见附
件2-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10日、 2017年9月26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4月份多
次开盘,将性质为办公的1栋、2栋、3栋a、3栋b、5栋、7栋等办公
房源包装成公寓进行宣传销售。在开发商的宣传册、开发商官方微信公众号、开盘宣传海报等渠道,“家”、“公寓”字眼随处可见。
在销售过程中,明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办公用房和4栋、6
栋、8栋酒店式公寓房源一起混合销售,刻意混淆两者的区别,让广大购房者难以分辨,掉入陷阱。销售人员介绍沙盘上包括办公性质的房源时,多次提及“公寓”两个字,多次强调“
居住” 属性;开发商邀请的媒体介绍“ 星悦城” 时,多次提及“公寓”两个字,把居住的舒适性作为一个卖点。(以上内容均有视频为证)
销售人员带领购房人参观样板间时,样板间内厨房卫生间一应俱全: 在签约时,在房屋规划用途为空白的情况下,开发商销售人员诱
导、催促买房人快速签字;后借口拿去备案原因合同未给与购房人,等买房人再次拿到合同时,规划用途一 栏已经印上了“办公”两个字。
当一些购房人表达自己的困惑时,销售人员一再表示:“这是商住楼,可以住人!”。
四、 投诉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
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 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
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同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释【2003】7号,颁发单位及通过时间: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于1267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
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属 于无效合同。
3、2017年3月8日,南京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 产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
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其室内建筑功 能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其余一律不得标注酒 店式公寓功能。
此外,在销售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明确表示房屋 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
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
与购房人明确约定。但是在“星悦城”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销售人员不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反而隐瞒事实、混淆视听,进行大量洗脑式的虚假宣传,恶意欺诈购房者,设下重重圈套,诱导购房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署了购房合同。
诉求: 1.?开发商为我们办理退房。2.开发商需按银行存款利息对已付款进行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