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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天津博雅置业”逾期交房 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利息

2020-03-14    天津市        点击:

  在线投诉:林先生向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南路交口东南侧三诚里12号楼的三室两厅的房子,并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16-0087864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金额为4,946,146元。

  按照合同规定,天津博雅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我,并约定,如顺延交付时间,天津博雅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90天内告知我方。

  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我方有权向天津博雅追究已支付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天津博雅应支付商品房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起,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0.1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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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给我们下发了入住通知书。按合同规定,扣除合理的因政府等不可抗力原因(该公司实际已对其他住户采纳或经法院确定的)因素后,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延期交房的利息及违约金135484.55元,但公司至今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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