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我承租该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泰河园三里32号楼2单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6日到2019年4月26日止,每月房租1050元。合同要求我付款渠道为被告法人个人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收款码及银行账户6228480018696652678。并诱导我使用了租金贷款,业务员私自收取了我1000元中介费。 租赁期间,该公司违约,要求我退房,并且业务员私下勒索向我索要钱财。2018年10月23日与我签订了退房协议。该公司承诺30工作日后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共计7420元。 此后,我多次前往该公司办公地点索要押金和房租,均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