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8日我承租被投诉单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柳巷10门301的出租房屋,用于孩子上学期间的学习用房。 2018年8月31日凤凰网刊登“关于自如房源空气质量环保的说明与承诺”,看到此文后我才知晓自如出租房甲醛超标这个事,也才知道被投诉单位出租的房屋是没有空气检测合格的,网报的问题就是因此而害死了人!鉴于此形势,这个房子我们不敢入住,马上联系被投诉单位管家告诉其我们不敢入住,请马上安排检测。 2018年9月21日接到一女士来电,通知我现在检测的房子太多,忙不过来,让我选择无责任退房即马上退房,之前的房租不退、也不扣违约金,我无法接受。 2018年9月23日晚进行了空气检测。 2018年10月15日被投诉单位经理在微信中告诉我其公司通知他我承租的柳巷的房子空气甲醛检测不合格,给出三种解决方案,其中方案2和方案3都是凑合住,他们配合治理,我无法接收;方案1还是无责任退房,我告其这个条件我也无法接受,不能入住责任不在我,谁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2018年10月28日给我的最终答复方案是:为我办理无责解约---退还未发生的房租+服务费(截止到实际交接退房日),并额外补偿三个月服务费。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我提出将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房租认定为实际发生房租,即可认可此方案。被投诉单位不同意。 2018年10月31日签署和解协议。作为弱势的我意识到如不能尽快结束租约,因时间产生的房租无法保证能终止,所以只能被迫服从。 原因如下: 1、被投诉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告知其此房是用于孩子上学期间居住后并未告诉我其出租的房屋是不清楚空气检测是否合格的;在一拖再拖后的检测还不合格的情况下,没有终止居住,反而建议边居住边治理。 2、被投诉单位通过钻法律的间隙,将甲醛超标不能入住的房屋出租给消费者,利用消费者的无经验和他的强势地位迫使消费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和解书,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逼迫消费者承担房租,而且恶意拖延,诱导消费者增加消费。 3、空气检测是由被投诉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的,甲醛超标也是被投诉单位通知我的,没有异议。甲醛超标是被投诉单位造成的,与我无关。所以被投诉单位对其出租的房屋甲醛超标这一事实心知肚明,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我的诉求: 1、被投诉单位退还给我全部租金、押金及服务费; 2、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进行三倍赔偿; 3、彻查如此黑心的商家,挽救仍居住在同等房屋的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