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16年在碧桂园左岸购置房产,11栋2单元2504 精装. 2、于2018年6月30日到收房日期,但是经验房后发现房门关不上错位,下水口堵塞,无法达到收房入驻的标准,于是拒绝收房,负责人员回复说1月内修复完成,一个多月并无维修进度,遂投诉到碧桂园总部,第二天有人联系维修。 3、9月5日师傅告知维修完成。 4、9月8日去再次验房发现房门依旧关不上,遂联系维修师傅,回复9月10日完成维修。 5、在9月9日去办理收房手续被告知要求缴纳7-9月所有的物业费600余元。开发商和物业告知虽然房子未达到入驻标准,但是并不影响收房,说我可以收房以后在慢慢维修。 请问这个物业费收取是否合理,因房屋问题无法达到居住标准,我是否需要缴纳这个物业费。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否适合于我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