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邳州市的朱小姐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阳光别墅。合同约定其建筑面积为243.36平方米,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房前花园160平方米,总房价为207万元。朱小姐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该公司即将该住宅交付给朱小姐。但今年2月份收房时,朱小姐发现该花园区域被开发商侵占30平方米,变成了公用的走道。朱小姐随即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声称,他们是按图纸施工的。协商无果,朱小姐来到邳州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希望帮助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房屋开发公司,询问此事。该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承认当时销售该房屋时承诺赠送房前花园,但是没有明确说明面积。现在小区修路,他们也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在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消费者朱小姐提供了当时购买房屋时的户型图宣传册,上面指明赠送房前花园160平方米。
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该房屋开发商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一楼花园虽在自家门前,且开发商承诺赠送,但是属于小区公共区域,其只有使用权。
在邳州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房屋开发商同意按当时的约定执行,考虑到小区公用走道是造福整个小区住户的,消费者主动提出开发商只要返还其15平方米花园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