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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世纪房地产公司购房合同协商不成 定金不退

2014-05-20 21:07:43    山东省    黄先生    点击:

2014年5月2日在济宁一家售楼处购房。售楼员以购房合同为机打,售楼处不留合同等理由,在没有看合同的情况下缴纳1万元定金购买住房,签署认购单一份,收据一份,均未盖公章。对方在没有盖公章的情况下,收取了我的定金,不合规定,当初说售楼人员说只是为了保留房号,没有公章不算正式文书。而且承诺不盖公章首付晚几天交也不算违规,当时就信了售楼人员的话,签字交定金了。后多次前去协商要求看购房合同,对方要求需先付首付才能签合同,后协商说查看他人购房合同范本。5 月 6 日 去售楼处查看合同准备签订合同。看合同中发现,合同文本条款固定,可以选择的选项被开发商故意抹去不能选择。合同中注明的公摊面积过大,未注明事先售楼广告中的优惠条款、没有注明公共车位不收费、未注明土地证办理等相关事宜。售楼处以合同为房产所机打,拒绝修改、拒绝增加补充协议。多次协商修改合同未果,合同未签署。我要求退返当初购房定金1万元,售楼处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定金。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售楼人员说没有公章的订购单开发商不认,不能退款,哄骗我后换取了盖有公章的订购单。后找到开发商处,门卫不让进,找不到相关负责人,事情一直拖延。 立约定金是约束双方在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而不是买卖商品房的定金,而我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我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买卖双方对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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