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武汉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工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2014年4月16日结束,期间多次采用欺骗、不联系、不理睬等手段无故拖延工期,在2014年4月11日完工无望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延长至2014年4月21日,但目前其再次采用不联系不理睬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请求能强制执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延期损失。
本人与武汉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工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2014年4月16日结束,期间多次采用欺骗、不联系、不理睬等手段无故拖延工期,在2014年4月11日完工无望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延长至2014年4月21日,但目前其再次采用不联系不理睬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请求能强制执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延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