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审判决济南永大明珠房产公司改建小区道路一条,现有通行道路铺设草格甬道,消除安全隐患。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永大公司执行,3个多月永大公司视几百名业主生命而不顾,至今没有执行。 一、永大明珠违规违约事实:王先生为了赡养4个83岁的双方父母,于2006年8月购买济南永大明珠房产有限公司在章丘市明水城外开发的《永大明珠东山花园》一套毛坯期房,因永大明珠宣传图有连接的小区道路与规划所购楼没有小区道路不一致的情况,在合同附件第10页手写第三条特别约定“4区6#楼与4区8#楼之间的间距为64m-77m的绿地”。 2007年5月永大公司交房至今有24处违规违约,永大公司合同违约擅自将楼间甬道和绿地改为小区道路健身广场,其小区道路紧挨王先生的车库门并有2个90度急转弯还是陡坡,与合同约定的绿地严重不符。威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法院三审判决,被告拒不执行:王先生因买此房将原住房卖掉,又办了几十万的房贷无处居住,无奈进行精装修后入住,至今60岁还没有还清贷款。永大公司擅自改建的道路紧挨车库门,王先生出入多次险些与过往行人、车辆相撞,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其车辆通行噪声扰的整夜无法休息,由于长达7年休息不好,全家人有健康身体添加多种疾病,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为此从交房及入住后,找永大公司两年不给解决。无奈诉至法律。一是七年维权,四年诉讼,法院三审判决。2009年8月王先生将永大公司诉至章丘市法院。2011年8月章丘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永大明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4区6号楼南侧改建通行道路一条,其距离4区6号楼南侧不少于7米。原告上诉济南市中法。2012年7月济南市中法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4区6号楼与4区8号楼之间间距为64米-77米绿地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永大公司对王先生构成违约,但维持一审判决改建道路。上诉人收到二审判决后,虽然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致、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和上诉人的诉求等不一致;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但王先生认为二审为终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要执行,但济南永大公司的项目经理程立因改路是在内部人员反对中擅自决定,怕丢面子4个多月拒不执行,还在不同的场合捏造事实诋毁王先生的名誉,忍无可忍王先生于2012年12月向检察院申诉。二是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2013年5月省法院指定济南市法院再审。2013年10月24日济南再审认定:“永大公司所建现有道路占用了4区6号楼南侧的车库草格甬道,确实违反了4区6号楼与4区8楼之间为64m-77m绿地的条款约定,应将该条道路所占绿地恢复。判决永大公司30日内在6号楼南改建小区道路一条,北侧至6号楼南侧车库前铺设草格甬道。三是永大公司拒不执行判决。2013年11月11日判决生效后永大公司拒不执行,2013年12月19日王先生向章丘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永大公司执行法院判决,3个多月已过永大公司至今没有执行,此路严重威胁过往车辆、行人安全,请求您们帮助 。附实景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