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2月5日与云梦县房地产公司华丰小区项目部负责人袁祥仁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上约定了房屋单价及交付时间,以及办理二证证费用由购房户承担。可开发商由于其自身原因延期2年至2010年8月才交付房屋,至2013年8月才将两证办好,可办好后并不交付给我,其理由就是费用没交齐,但要其提供向国家交费的有效票据时其拒不提供,只是拿出一个让人无法理解的数字,没有任何依据就拒给两证。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办证费用由买房户承担,先期交的费用多退少补,但为什么不按合同办?这种情况在我们县级城市还不少,很多人一是不懂法律,二是惧怕开发商黑白两道的压力只好息事宁人,我相信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