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本人认购被投诉人投资开发楼盘富地广场中央公馆的预售商品房,已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整并签订认购协议。 于2014年01月12日,按照认购协议书前往富地广场中央公馆销售中心履约-支付首付款并签订《买卖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前被投诉人方要求先支付首付款后晚些再签订《买卖合同》,因要求无理,本人提出先阅读一下合同。 才知需签订政府指导的《房屋买卖合同》外还需签订全篇霸王条款的《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符的按《补充协议》执行。 因被投诉人的《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均违背了公平公正的买卖原则,并且严重维护卖房者(被投诉人)利益且剥夺买房者(投诉人)合法权利,且《补充协议》未公示,《认购协议书》也未提及。 因此本人于当日提出协商: 1.不签订《补充协议》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约,或双方协商修改《补充协议》中霸王条款后继续履约。 2.或退还投诉人定金人民币3万元正,不履约,解除认购协议。 在当天与被投资人工作人员巩某(自称)、销售郭某(自称)、郭某上级主管、郭某上级经理、销售主管等协商解决问题。僵持不下后投诉人工作人员要求上报领导审批不签《补充协议》事项等上述事项。 次日接到销售员郭某主管电话告知不可不签《补充协议》并且不可更改,定金不予退还的无理答复。 事后投诉人多次与被投诉人交涉协商无果,被投诉人无诚意且依然漠视投诉人合法权利,拒绝投诉人行驶应有合法权利,万般无奈,投诉人恳请政府有关机关能制止被投诉人的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并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在买卖行为中,未公示补充协议且在认购协议中仅写有签订《买卖合同》事项,误导投诉人,被投诉人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且拒绝被投诉人合理要求,蛮横无理,有违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无以复加,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在一个法治国家,这种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投诉人下定决心:维权到底。 附件:《补充协议》 可提供证据:照片,录音,录像,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