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开发商拒不执行合理合法的售房流程。 其二,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订立转嫁风险的霸王条款并毫无理由地全盘否定购房人的补充条款。 简要经过: 上月下旬,我们选购了在建的武汉“卧龙●墨水湖边”楼盘的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售楼先生并与我们商定了交首付的时间。 接下来的几天,我们咨询了武汉市房地局的专业人员,了解到购买商品房的一些程序与注意事项。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先签合同再付款,并且房款必须打到由房地局指定的监管账户上。 然而,前几天,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再次去到售楼部准备签合同、交房款时,却发现武汉房地市场的种种乱象。概括起来,分两大方面。 其一,开发商拒不执行合理合法的售房流程。 我们来到售楼部,告诉售楼先生我们来签合同、付房款。没想到售楼先生说,必须先付款,而且付了款也不能马上签合同。我们坚持要先看合同,并强调按规定合同样本是必须公示出来的。然后,售楼先生才很不情愿地去拿来了一份合同样本来。我们看过合同样本后,指出了合同中几处十分不合理的条款,以及我们希望补充的内容。售楼先生却说,合同是定了的,既不能更改,也不能补充。 合同的问题谈不拢,我们又回到程序问题。这次,售楼先生又请来了2位售楼小姐(看上去比售楼先生资历深)一起谈。我们拨通了房地局那位专业人员的电话,他直接向售楼小姐说明了售楼的正常程序:⑴购房资格审查,即房查;⑵网签,即通过房地局的专门系统拟签合同;⑶通过该系统打印付款通知书;⑷按合同付款;⑸到房地局备案。谁知售楼小姐说,你那个是理想的程序,现在整个武汉市都是先付款,房款先打到开发商的账户上,然后再转到监管账户上,然后再备案,然后再签合同。并说房地局的流程是不合逻辑的。我问付款通知书怎么说,她说付款通知书是付了款才给你的。 先签合同后交易,这是一切按合同进行的商业行为的常识。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个人的基本权益,政府制定了监管措施及系统流程。然而,开发商却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拒不执行合理合法的流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极大地侵害了购房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威权,给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这当中,最让人疑惑的是,开发商为何一定要坚持先付款,并且不直接打到监管账户上。 其二,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订立转嫁风险的霸王条款并毫无理由地全盘否定购房人的补充条款。 前已述及,我们看过合同样本后,指出了合同中几处十分不合理的条款。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逾期交房的赔偿问题。合同是这样写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8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我们指出万分之0.8的比例太低,甚至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太不合理,需要更改。(我们在网上看过济南的购房合同样本,逾期交房赔偿为以下两项之和:⑴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⑵按万分之五计算的)。但售楼先生一口回绝,说开发商定了的东西是不能改的,还说定这么低是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 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