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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颐和盛世光明花园交房存在问题若干

2014-01-25 15:39:43    陕西省    田先生    点击:

关于你单位通知业主交房(24、25、64、65、66号楼)一事,经过业主方查验,截止2014年1月12日,24、25、64、65、66号楼存在以下问题: 一、 以上房屋均无《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材料。水、电、通信、天然气等设施未安装到位,根据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该项目存在上述问题,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 根据合同第***条规定,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存在违约情况,关于交房期推迟赔偿问题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所产生的契税滞纳金应由合同方支付,赔偿日期应从合同规定交房时间算起到正式交钥匙日期截止,期间物业方维修时间在违约期内。赔偿办法应按照所交房款(首付款+款银行贷款)的万分之一/天进行赔偿,业主不同意顶替半年物业费的赔偿办法。 三、 如果业主要求在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收房,开发商方应另行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有竣工时间、相关赔偿办法。 四、 关于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收费标准1.3元/平(一级物业)。业主要求看到物价局的相关批文以及物业公司的资质后方可缴纳物业费。如果没有相关资质,则不能按照每平方1.3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另外:据业主近期反映,验房期间物业服务态度极为恶劣,存在推诿,诱导业主等现象,不符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五、 关于业主要求封阳台的问题,应该由物业统一指定图纸和定制规格,业主通过申请备案,自行施工。 六、 关于小区两侧高速路噪音问题,开发商应协调相关高速路部门,面对小区一侧应安装隔音板。 七、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电梯的楼宇,电梯于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实际情况是电梯没有按照完毕,不能投入使用;而且电梯门套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不锈钢门套。 八、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小区内道路于交付时硬化路面达到使用条件,实际并非如此。 九、1月13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业主要求看房时物业说钥匙售楼部没有移交过来,到售楼部又说移交过去了,实际情况是进户门根本就未安装,而且房屋内水电不通,无法收房。 十、开发商在地下没有安装上下水管道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收房(有照片为证),属于恶意逃避责任。 十一、根据GB50096—2012《住宅设计规范》6.5.2规定:住宅供电系统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制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宜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在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此条作如下说明:洗浴时人体皮肤潮湿,阻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来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卫生间内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可使卫生间处于同一电位,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而在对64、65号楼验房过程中并未发现此类装置,是对住户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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