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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盖楼售楼

2014-01-06 17:20:39    山西省    程女士    点击:

2011年武乡县启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户12—17万元的标准收取魏永艳等百余户预付款。双方口头约定交房时执行2011年房价 2130元 /m2。 2013年6月17日,启东公司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启东公司要求受买人按2013年房价签订合同。 万万没有想到候海生利用武乡老区人民的土地,进行开发赚钱,却是言而无信,作弄我们这些可怜的买楼户,20年我们交款时,开发商承诺楼房一层每平方米2188元,但在今年要我们签合同一层每平方米涨到2723元,二层交款时每平方米2288元,现在涨为2823元,三、四层交款时每平方米2488元,现在涨为2913元,五层交款时2158元每平方米,现在涨为2805元,六层交款2088元每平方米,现在涨为2623元。整个开发小区,将近200户平均每户涨了近8万余元,总涨价1600万元左右,触目惊心的数字,体现了开发商,横征暴利、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言而无信的商家嘴脸,如今开发商2011年前后收了我们数千万买楼款,用武乡老区的土地和老区人民的血汗,盖起楼房又通过不法涨价,收刮民财,真是可忍孰不可忍!此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央“新国五条”。 《国务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规定》第1条规定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 方式向受买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启东公司已构成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受买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此如买卖双方不能达成房屋销售合同,启东公司应向受买人双倍返还定金。启东公司收受的房屋预付款已用于工程建设,根本不可能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政府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按2011年房价补订合同,但当地政府无视老百姓利益,当权者说对老百姓说愿挨愿打,政府不替百姓主持公道,还说风凉话,开发商也更加有恃无恐,对告状的百姓威胁说,在告状就不卖已交款的住户,并吓唬说要到法院去起诉告状这几户不卖房了,你说现在这成什么社会了,官商勾结,百姓永远只能被鱼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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