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9月5日到湖南省长沙市红星美凯龙连天红家具店订购墨西哥微凹黄檀圈椅三件套,支付全额货款15401元。当日转账付款,次日到店面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订货期3-5个月。12月7日,向长沙红星美凯龙店面咨询家具制作情况,店面称原材料不足,无法在5个月内交货,店员称“公司回复您的货预计明年7月份到货,如果当地海关放松的话,有可能会提前。”其店面无法给我具体确切的交货日期,于是我提出退货申请,要求按照该公司12月7日的挂牌价17608.8元进行全额退款。该店面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仅同意按照15401元进行退款。12月9日,我到长沙红星美凯龙店面办理了退款手续,员工承诺15个工作日退款。12月27日,我向店面咨询退款事宜,店面承诺尽量争取当日退款,最迟下周一退款。12月30日连天红公司仍然没有退款,我再次咨询该公司,没有具体答复,答应过问一下。我认为福建莆田市映日家具有限公司(连天红家具)提供的《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正当利益,而且多次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办理正常退款,具体理由如下: 1、消费者提前交纳的全额货款,实际上消费者理解为“定金”意义,该公司却在合同中约定为2%的订金和98%的货款,规避厂家责任; 2、该公司在赔偿数额基数确认时,单方面从厂家利益考虑,完全没有考虑“商品上涨因素”,比如我所预定产品,交款后三个月已经在官网和店面涨价2207元,其涨价的额度远远超过其《赔偿规定》所约定:5个月后违约金按原款的半年利率3倍计算(据初步测算仅705元),11月后违约金按原款15%计算(仅1540.1元),这是明显的不公平条款,排除和剥夺消费者的正当权利。试举例,如消费者在该公司订购20万元红木家具,11个月后该红木家具已经涨价到30万元,而厂家却可以支付23万元不交货了事,这真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 3、该公司在红木原材料都不能保证库存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全额货款,甚至在3个月后仍称原材料紧张,无法确认最终收货时间,同意退还货款和按照合同违约赔款,这是对消费者的极端不负责任,我甚至可以怀疑,是不是打着“红木家具买卖”的幌子,按11个月15%的利率进行融资。 鉴于以上披露的种种情况,连天红公司完全没有诚意和能力履行3-5个月交货的承诺,却仍在媒体和店面大肆宣传和收取货款,且办理退款手续仍然多次违约,特请有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我的诉求如下: 一、承诺在订购之日起5个月(2014年2月4日前)按时交货; 二、如果确认5个月内不能按时交货,也不能确定最终交货时间,协商进行退款,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全额退还我交纳的货款,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利率进行补偿; 2、按照退款时店面产品升值后的价格进行补差; 3、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 三、为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我强烈要求,工商部门对该厂家拟定赔偿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并加大对厂家预收货款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者进行严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