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27日和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当时房子还没建设,签订时候是期房,房子经过两年时间的建设,于2013年12月26日竣工并通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房子在2011年9月27日签的协议中面积为106㎡,而在2013年12月26办理入住费时发现面积则变为112㎡,增大了6平方米左右(开发商未明确增大的是住户面积还是公摊面积),开发商在编制入住费明细时发现有非强制性收取的费用,而且还发现在收取入住费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规定如下: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此开发商未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收取,开发商要求住户将增大的6㎡面积全额收取相关费用。请相关领导给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