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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盛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合同付款

2013-12-21 13:21:23    北京市    任先生    点击:

   2013年3月23日户主与东方盛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每半年付款19800元(每月3300元)。按照合同东方盛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该于2014年10月1日付给户主19800元,但直到目前户主都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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