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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条款欺诈

2013-12-01 15:39:37    北京市    杨先生    点击:

本人于2013年9月24日从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处租赁位于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路来北家园4号楼住房1套,该公司现场人员刘东海(1338115****),赵娟娟,马明。 合同签订一年,期限从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当日缴纳第一季度房租8400元,中介费1400元,押金2800元,卫生费730元,共计13330元(仅有收据无发票)。合同约定2013年11月24日提前缴纳第二季度租金8400元。 本人于2013年11月30日至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昌平区北方明珠大厦3号楼1901室办公地点缴纳第二季度房租8400元,该公司员工赵娟娟接待。该公司员工赵娟娟表示,因本人已超过交款期限5天,属于合同违约,需缴纳2个月的违约金共计5600元,因本人对违约金的收取表示异议,赵娟娟拒绝收取第二季度房租8400元。后与该公司经理刘东海、窦某(1801005****)多次沟通,对方仍坚持收取违约金,但表示可以减免至4000元,如果本人不安要求缴纳将强行进屋、换锁、收房。 本人对该公司的要求表示异议,不同意强行收房。同时表示随时可以缴纳第二季度的房租,对合同条款及违约金有异议的部分,可以至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协商解决,但对方经理刘东海、窦某表示反对。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申请代为协调、解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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