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唐港千秋[2009]三期0340号。双方约定将海港开发区港欣街(23#路)北、海滨路东,海景怡园小区三期第0024(206楼)座1单元0301(1门301号)号房售与我,双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合法生效。 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之间,按合同约定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于2010年8月26日向我实际交付了房屋的使用权,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强行收取煤气初装费2600元,且至今迟迟未给全体住户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在2012年8月至11月间,发现房屋有多处墙体漏雨的情况,其中房屋北侧阳台最为严重,北侧房屋所包门口受到雨水浸泡严重变形,墙面发黄、发霉,在此期间曾多次找到物业及开发商要求维修,开发商只是在墙体外刷了2次胶,屋顶做过一次整修,但并未从根本上去解决漏雨问题,此后也曾许多次找过开发商,开发商以各种方式拖延我合理的要求,以至于给我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给日常生活中带来了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