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乐清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村A-3地块的铂金公馆商品房,合同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已超过五个月,根据合同规定,逾期交房,开发商要按业主已付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且房产证的办理也是类似的赔偿条款)。五月初,开发商通知我们业主交房,我们开心前往,却被告知要签一份交房约定书,其中不少霸王条款,特别是第11条,居然骇然印着“业主明确表态,对于房开公司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予以豁免”。业主不同意签这份约定书的话,开发商就一句话:“那你们别交房好了。”来拒绝向业主交房。 按照合同的赔偿条款,每户可获平均约2万元的违约金(保守计算),而整个小区超过500户居民,涉及总金额达千万。开发商如此无良,开出霸王条款,令人气愤,公理何在。 另外,该小区还存在两个物业公司等诸多混乱现象。 殷盼消协或有关部门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