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0在东莞美乐乐家具购买总价19559元的家具,另加配送费¥421元,当时即刷卡付全款并签订了协议。而货是2013-4-20送货达香港住所,当时送货员将十多包货品(放在地下)就走了,末将货品搬到楼上及安装好,同时亦未要求本人拆包装清点货品及签收。只见包装上有“美乐乐家具”字样,内里是什么东西及物品质如何都不知道。 后经多次联系,销售员尚先生居然说什么都不包,协议只是形式,他们就不管了。联络其公司电话找负责人,接电话的那些店员也坚持只让联系当时的销售尚先生解决问题。后来在美乐乐的网上联系四川总部的客服,也只说将本人反映的情况转回给东莞核实后再由东莞答复本人;电话联系总部的400电话也是同样的回复。 因当时购货及协议都清楚帮助包送至三楼及安装好才签字付款,而且又另付了配送费,为何签协议时答应"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付了款就把货品放在门口就算?协议是在店里由美乐乐东莞店打印出来给本人签名的,有盖“东莞市寮步千维家具经营部”的公章。 请协助我买家的消费者权益。附件协议共5张扫描件,第1张上半部分用复印件,将本人信息抹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