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本人与上海纳新室内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共和新路2203弄10号301室的室内装潢合同。 该装潢公司已经于2013年2月到该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2013年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本人进行了实际测量,发现 1)墙、顶粉刷、涂料面积虚高约35平方米,材料及人工费合计虚高2500元。 2)材料含混,他们说用的801胶水,但801胶水品种多,价格差异大,该公司故意含混。 鉴于此,本人认为该公司没有诚信,故意虚报、刻意混淆材料型号规格,要求退回定金2000元并解除合同。
2013年3月13日,本人与上海纳新室内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共和新路2203弄10号301室的室内装潢合同。 该装潢公司已经于2013年2月到该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2013年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本人进行了实际测量,发现 1)墙、顶粉刷、涂料面积虚高约35平方米,材料及人工费合计虚高2500元。 2)材料含混,他们说用的801胶水,但801胶水品种多,价格差异大,该公司故意含混。 鉴于此,本人认为该公司没有诚信,故意虚报、刻意混淆材料型号规格,要求退回定金2000元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