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年度,因供暖温度太低,我要求物业退部分取暖费,无果。2012-2013年度供暖前,物业贴出通知,今年供暖温度过低,可按比例降低缴费(无具体标准),我未交取暖费。物业曾在锅炉运转时进户测温度(感应式温度计),我家有三次,一次14度,余两次均为11度,而我家煤油温度计为8-10度,相差3-4度,此后物业再未与我协商,直接停电、停水,后经投诉才解决。 今天,物业再次不给买电,要求补缴取暖费。我想知道,一般供暖温度在11度以下应如何缴费,14度以下如何缴费?现供暖已结束,该问题不知向哪儿反应,谁能为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