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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欺诈

2013-03-18 14:09:51    江苏省    黄先生    点击:

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常州市吾悦国际广场 在合同规定2013年3月20日交付房屋未到期前,于2013年3月16日发出的逾期交付催缴付告知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先生/女士: 你于2010年4月1日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你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吾悦国际xxxx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我公司已经多次通知你办理房屋交付。但你至今未办理房屋交付。 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交房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买受人逾期不接受房屋者按下列约定处理:(1)逾期不超过180日,买受人不办理接受手续的,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买受人不办理接受房屋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5%的违约金。 现我公司致函与你,请你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到本公司办理房屋交付,否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可视同已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与你办理房屋交付。视同已经办理房屋交付的法律后果是: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的损毁、失灭的风险将由你承担,房屋内部的设施、部件损毁、失灭风险也将由你承担。 2、房屋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3、自房屋交付日期你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等。 同时我公司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你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或要求你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公司(盖章)(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二0 年 月 日 (以上函告故意不填写发函日期) 不知道我是否逾期收房违约了,我是否应该被罚么违约金1%?新城房产的提前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时间是否比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更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逾期交付催交付告知书是否对本人构成了人格侮辱?我可不可以对这样不尊重消费者的企业说“不”!我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货并赔偿人格侮辱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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