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5月10号在高碑店买景阳丽都 92.53平米 期房一套。原定于2012年12月31号交房 ,已延期60天,根据合同规定我有权退房。年前开发商电话同意退房要走正常退房手续,于是在延期60天后我发退房通知书一份给开发商,可开发商以书面信函拒绝退房, 理由为: 1、因为十八大的召开 当地部门要求停工 待十八大开完 因冬季来的较早错错过装修时期。 2、目前又受两会影响 当地部门不允许开工 直到两会结束。 属于合同签订的第二条 非出卖人所控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行为调整)一条,为由拒绝退房 此理由十分荒谬 后以起诉为由,开发商同意退房,但以他们交税为由少退一万。本人不同意。后又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