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房屋欺诈销售 煤气管道违规建设

2013-02-27 17:05:51    辽宁省    王女士    点击:

首先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剥夺知情权,买房时候没告知有根煤气主管道横穿我家屋内,而且是公用的煤气主管道,公用管道占私人空间,也有问题。 第二 开发商销售的房屋违反国家建筑规范,开发商有责任配合煤气部门整改,多次协商没达成共识,现在开发商避而不见,电话不接,由于开发商没办煤气手续,个人去找煤气公司,煤气公司暂时不能介入,只能通过开发商解决。41.56平米的单间,一室,实用面积33平,煤气管道穿室内。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50028-2006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 而且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明显违反强条。 即时是按开发商说那地方是客厅 用户自理的墙,那也不能保证没有人居住,那就更是没有窗户的密闭房间,密闭房间煤气走管子更是违反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50028-2006 1O.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 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开发商保证不了通风,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有生命危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8 中国质量万里行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