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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鑫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问题

2013-02-26 22:38:35    天津市    刘女士    点击:

我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从买房到现在一直没有入住。几年来饱尝了经济和精神损失。 案件的过程如下: 05年教师节买的房子,大概11月份拿到钥匙,随即装修。春节前装修完毕,春节后计划入住。春节过后正月初去入住时看到楼上正在为安装地暖刨地面。我打开自家门一看,发现屋顶有很多裂缝。在当时我也不知道屋顶的裂缝是表面的还是通透的。2006年4月把楼上(302室业主)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并委托法院请天津市房管局房屋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论是:“鉴定范围内共七块楼板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混凝土强度、主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和钢筋分布相关参数,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同时根据上述楼板裂缝分布情况分析,受扰动所致较明显,不排除302室在装修过程中造成的扰动对上述构件被损的影响。”拿到鉴定结果后,我们就去了建委投诉。建委说不管。然后我继续走法律程序,法院又让我追加了开发商。为了解决房子的问题当时对法院和开发商表明了态度,退房、换房、修房我都可以接受。但是开发商就是一句话,听法院的判决。 2007年12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大略结果如下: 一、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房款数额依实际履行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做价格执行。 三、开发商于本判决5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59000元的80%,计47200元。房屋鉴定费10400元的80%,计8320元。共计55520元。 四、开发商将房款退还完毕后,原告将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票据等相关手续退还开发商。 五、被告楼上5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的59000元的20%,计11800元。房屋鉴定评估费10400元的20%,计2028元。共计13800元。 开发商对以上判决不服,2007年12月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侵权赔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不属于必要的诉讼。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果是相互返还为由撤销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县人民法院重审后,2008年12月依被告楼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充分证据证明;而诉争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原告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书面约定了合同纠纷中申请仲裁的条款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 我对上述裁定不服,2008年12月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该院依“请求二被告对其房屋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和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应予实体审理为由,做出撤销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县人民法院重审后,2009年12月又依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 2009年12月我又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我在本案的诉讼中,同时主张不同民事法律关系项下的侵权赔偿与合同违约民事权利,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为由,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 县、市两级人民法院把我的案件推回了起点。在这期间我也找过建委,多次找开发商,可始终没有一个出面谈,就是一句话,走程序。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找亲戚朋友借了4万余元做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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