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1月16日一次性付房屋总价款购买山西榆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林世家小区133平米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最终通知交房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对于期间产生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做任何赔偿,但合同第九条规定,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所提的交房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此条开发商已做处理。但第二条所示,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按规定的交房日期直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今日,共涉及10个月,开发商拒赔。并且发出交房条款,如果通知交房15日后,还未交房的,将视为默认交房。现在我们业主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没有说理的地方。本来此房是要结婚用的房子,结果没有在结婚时用上,也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希望相关部门能为我们老百姓出头解决此事。据了解,山西榆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合同上写着法定代表人是郭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