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与北京某家中介签了合同,房租1100每月,房租每3个月一付,甲方须提前30日交纳,第一次交费时间5月16日,第二次付款提前一个月,也就是我的交付时间为7月16日,由于需交付时间中断长,之后把交付时间记成2012年8月16日,那么我第二次实际交付日期是7月16日,按合同来说我晚交了11天,负责我房子的中介工作人员(**)跟我说该交房租时会提醒我,可并没有提醒,直至7月24跟我打电话说要缴房租,当时我想着防盗门一直坏着,想让他们给修好,电话里告诉他们把防盗门修一下,7月26日某中介又来给我打电话当时我没听到,直到他们上楼来找我才知道。于当日我又说了一下防盗门的事情,看他们态度明确没有想修防盗门的意思,就和他们争执了一下。中介不高兴了然后让我们交滞纳金1100(按每天100元计算,100元*11天合计1100元),我觉得中介也有责任: 一、有义务提醒户主交纳房租 二、房屋防盗门坏了长达2个月 三、房屋为隔断设置 四、房屋内经常出现非居住该房内的人进入 五、屋内设施简陋马桶、洗衣机、屋内有线等基本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六、威胁恐吓居住者 现在我不知道怎么办,我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