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底,我在街上收到传单,宣传山东龙口东海黄金海岸海景房,12月2日满怀激情随车看房,3日到达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所属金域蓝湾B区售楼处,当场购下一套商品房,房号:8—1—1801,并于12月5日付出50%房款,当时他们承诺付款后即签合同,谁知经过N次催促后,至2012年2月20日才将合同寄我。合同里有两项没有跟我协商,单方面耍霸王,还有违法之处。 1、他方违约,超90日,按2%罚款,我方违约,按5%罚款,明显无理。 2、补充协议第三条:“房屋交付时,出卖人也不是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山东省建设工程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实质符合验收合格条件并交付” 如此产品,没有合法身份和合格质量保障,谁还敢要呢?就此,我跟对方沟通多次无果,不知道如何解决,只能求助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