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南雅居小高层的一名受害业主,于2011年5月在江南雅居以3100元每平方米的价钱全款购买了100平米左右的小高层一户。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后,标明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 并且认购合同声明在签订合同后补齐房子的房款的期限是1个月,当一个月期限快到之际。本人去售楼处交齐了所有房款三十余万元。然而开发商不但没有给出相应的正事合同,只是开了张盖有公章的普通非正规收据。 销售人员说,在交房的时候签订正事合同的同时会收回认购合同,让业主放心。 此时的我只能默默祈祷会按时交房,中途不会出现意外。 2012年的1月1日我又拨通了江南雅居的售楼处电话。售楼小姐说由于验收工作比较迟缓要延期交房。在违约期间会给出相应的赔付款,预计交房时间实在年后一周左右。 就这样 一个电话又拖了2个月。 2012年的3月份,我又到了售楼处亲自找责任人理论,开始交涉的时候我没有很激动的提出退房等要求,经理也是很耐心的在说他们的失误,在尽快想办法解决问题。代表业主与老板进行交涉给出相应的补偿方案。 就这样10天后 我签订了 正规的合同,合同上标明交房日期为2012年5月底。并且交付了交房时需要交清的所有费用一万余元。 这时的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在2011年5月已经开始一步一步的走向了一个开发商的骗局。 第一 江南雅居开盘的时间是2011年五月初,而它的预售证是2011年8月中。也就是说早五月卖出的房子是没有预售证的!请问当时帮着开盘的政府人员是不是也就是在帮助开发商欺诈消费者? 第二 国家规定在销售出大宗物品后半个月内要签订买卖合同和正规发票。请问在这期间不签订买卖合同并且不开发表这是不是偷税漏税等多种违法行为? 第三 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必须补给相应理赔金。开发商不但没有相应的理赔,还堂而皇之的声称自己的行为时佳木斯所有开发商的一贯作风,属于正常现象。请问这种行为又属于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