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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

2012-03-16 09:05:23    陕西省    胡先生    点击:

针对甲方违约问题,乙方业主提出如下的诉求: 1. 乙方购买的房屋按照合同应在 2010 年 12 月 30 日 交房,但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且甲方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没有提前告知业主,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时间三部分组成。 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未交付房款,甲乙双方不要混淆了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应纳入已付房款。其次,需要确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确定,或者参照逾期贷款利率(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按照短期6个月内贷款利率万分之三/天,逾期9个月按照一年贷款利率万分之三点一/天)标准计算。 因此,利率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三/天计算 最后,需要认定的是逾期时间,甲方未能按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时间应该从双方签订的交房日期,即2010 年 12 月 30 日 开始算起,直至甲方通知验收的日期,即 2011年7月15日。 并且支付延期交房时间内业主租房的费用按每月 500 元计,共计逾期 195 天。 由此得出最终的违约金,即已付房款 310000 万元×利率万分之三/天×逾期时间 195 天+违约时间的租房费用× 7逾期月数= 21635 元。 2. 物业收取大修基金的问题,大修基金在我们的购房合同里根本没有提及我们可以不交;然而现在甲方强制我们交纳大修基金我们可以按购房合同第12条处理。收取我大修基金费用50元/平米。按照国家规定,大修基金是由房屋住建部门统一收取,由银行保管,并且出示正规的发票,因此甲方肆意践踏国家法律规定,不按国家法定程序去执行,坑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收取费用只用手撕票据,没有正规的发票。我们广大业主要求返还收取我们的费用,待五证齐全后,我们将按照国家规定交相应的费用。甲方这种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甲方赔偿我们的损失。风尚馨筑的广大业主恳请房屋管理的相关部门对他们这种乱收费、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严厉整治。另外售楼部巧立名目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暖气配套设施费用,是国家禁止令里的项目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造管理规定此两项费用已经公摊在房款里。甲方严重损坏了小区业主利益,违法违规属于野蛮强盗行为。 3.售楼部无交房通知书,在业主没有接到验收房屋通知的情况下,甲方已经从2011年6月15号开始收取物业费,而且是甲方要求广大业主强制性接受,他们这种行 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并且这种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是强制性的,甲方昧着良心,大收黑心钱,欺诈广大业主,敛收钱财。我业主认为:开始交物业费的时间应该为城建部门对房屋验收完毕,出具验收报告,然后甲方把房屋移交给业主,在业主验收完毕,房屋没有任何问题,经物业与业主双方确认后才算正式交房,物业费开始交的日期为物业正式移交房屋给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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