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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胜投资有限公司

2012-03-15 18:21:17    广东省    李先生    点击:

一、 要求尽快解决所购住房残存问题 二、 要求赔偿2011年12月-2012年2月因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延迟收楼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同城住房费用及其他损失合计10888元。 事实及理由: 本人于2011年1月与鼎胜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预购房合同,2011年11月收到开发商验楼通知,截止2011年11月31号验楼反馈问题均未完全解决,延续至今仍未完全解决洗手间地面大理石的裂纹问题、窗户密闭不严以及房门质量等问题。该开发商因施工质量不过关及使用的装修材料质量差导致反复整改严重影响入住时间和当前入住质量,并严重增加购房者跟进房屋质量问题成本和时间。根据具体问题已通过物业公司多次反馈、与施工方多次沟通未果,特根据该情况提出申诉要求,具体赔偿金额核算依据如下: 1. 物业费:46.28平方米*2.8元/平*3个月=388元 2. 同城住房费用:2500元*3个月=7500元(该水平按平均住房价格估算) 3. 持续跟进房屋质量问题消耗人力、物力和精神、时间、交通费用等损失合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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