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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虚假违规销售

2012-03-15 15:53:07    上海市    张女士    点击:

1. 中海御景熙岸违反期房预售条例。 首先,中海御景熙岸存在严重的捂房惜售。本次所有降价房源对应的预售许可证在2011年4月13日已经取得。但是开发商并未遵循“同一预售许可证下房源需一次性公开销售,价格公示,一房一价”。而是采取多次少量开盘,人为制造紧俏局面,属于严重捂盘行为。 其次,中海御景熙岸违反了期房价格申报条例。中海御景熙岸在网上房地产申报的价格区间为24000-28000元。 而此次降价销售的均价17000元远低于网上申报价格,违反了期房价格申报条例。倘若允许中海以低价重新申报,那么价格备案的意义又何在? 由于期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因此更需要严格的法律条例来保护弱势群体购房者的利益,倘若这些条例得不到遵守,违规之后得不到处罚,弱势者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2. 中海御景熙岸涉嫌价格欺诈、暴利销售。 中海御景熙岸涉嫌违反上海市政府关于《反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沪价管〔94〕第15号)。中海前后销售都采取了打折优惠的促销手段,前期96、97、98折,后期70折,前后优惠幅度差距巨大,说明前期的优惠只是假象,并不是真实的优惠,且说明其利润空间巨大,显然违反了该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及“暴利行为”。该规定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从事欺诈、损害购买者经济利益:“(二)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购买者,索取钱款、推销商品。”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暴利行为的规定:“(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3. 中海御景熙岸与购房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一)中第5条规定: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本合同或拖延履行,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这条规定,完全致买方利益于不顾,用排除特殊情况的方法限制了买方权利的行使。销售方在签约时以统一格式合同不能修改为由,拒绝修改本条款,作为买方这个弱势群体来说,只能被迫接受。该条款严重违背了法律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使得合同本身显失公平。 4. 中海御景熙岸在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中海销售人员多次表示今后开盘的位置更好,价格更贵;多次表示房子没剩几套了,再不买就没了;多次表示东明路2012年就要修通(甚至开通的东明路还被画在沙盘上),会有大量公交车;多次表示周边是宜人水景和绿化带;多次表示得房率有80%以上。但是,很明显这些在预期内都不可能实现了。虽然这些宣传没有写在合同上,但签合同之前,我们是被中海的这些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话语误导,以致认为房子值这个价钱,但是这些实现不了,房子自然就远远不值这个价钱。中海的虚假宣传和我们签买房合同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海诸多违规行动及拒绝与业主对话协商的行为,是对百姓民生的藐视,是刻意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局面,与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强调“重视民生”的政策背道而驰,性质十分恶劣。我们十分支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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