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15日与华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海淀区蓮宝路九号院四号楼十七层1705室()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其中该公司要求缴纳卫生费365元(一年)及管理费500元,和押金550元,但是合同到期不如实退还剩余九个月卫生费及管理费,另外还有一个月押金。房子到期持合同去该公司所要押金及其他费用,均以各种理由不给与于退还。
我于2011年12月15日与华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海淀区蓮宝路九号院四号楼十七层1705室()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其中该公司要求缴纳卫生费365元(一年)及管理费500元,和押金550元,但是合同到期不如实退还剩余九个月卫生费及管理费,另外还有一个月押金。房子到期持合同去该公司所要押金及其他费用,均以各种理由不给与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