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发现梁中水管漏水,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开发商做了初步维修,封住了水管破洞。但不知房间地板下已积水较多,几年下来,踢脚线、门套、橱的下部开始腐烂,木地板已下陷。 2012年初,就此问题向物业反映,而物业经理以房产保修已超期限,开发商已撤离,拒绝联系与承担。(居说物业4月要撤离,是否与此也有关系?) 我想问的是:保修期未完全修好,所留下的“后遗症”,难道业主就不能再追诉?希望在315到来之际,我这个案例能让专家们探讨,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007年发现梁中水管漏水,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开发商做了初步维修,封住了水管破洞。但不知房间地板下已积水较多,几年下来,踢脚线、门套、橱的下部开始腐烂,木地板已下陷。 2012年初,就此问题向物业反映,而物业经理以房产保修已超期限,开发商已撤离,拒绝联系与承担。(居说物业4月要撤离,是否与此也有关系?) 我想问的是:保修期未完全修好,所留下的“后遗症”,难道业主就不能再追诉?希望在315到来之际,我这个案例能让专家们探讨,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