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卖和法院裁定(2010)东三法执字4097号之二,我合法取得了东莞市常平镇丽城开发区听涛居18座1楼3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物权,成为该物业的新业主。该执行裁定书是于2011年1月14日上午送达给我的,但唐锐法官称该物业的钥匙放在东莞市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那里,所以我当即赶往东莞市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要求他们交付钥匙。一位女性职员声称该物业涉及到拖欠物业服务费,只有付清之前的欠费才能交付钥匙,否则就拒绝入住。当我要求她出示收费的书面规定或依据时,她却拿不出来。请她书面签署关于拒绝入住的声明,她也不肯签字。无奈我只有用手机录像来取证,这时她又不肯重复之前说过的话,也不肯正面回答问题。期间他们的保安队长出来抢夺我的手机并把我推搡到门外,为人身安全起见,我只有打110报警。警官来到之后,我接着录下了那个保安队长的说法,其宗旨就是只有交清之前的欠费才能收楼,否则就不承认我是业主,并且禁止我进出小区和该物业。后来我是坐警车才顺利离开的。 我认为,该物业旧业主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费债务纠纷是完全与我无关的。该项债务并未以任何合法的形式转嫁给我,我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合同义务去偿还该项债务,他们也拿不出让我偿付该项债务的任何合法依据。物业公司只能依据合同办事,不能把别人的债务强加到我的身上。现在他们利用实际控制该物业和及其小区的优势,以收取之前欠费的名义,把我拒之于自己物业的门外,企图强行收费,这简直和敲诈勒索无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