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各位领导,您们好 简述:限购前购买的商品房,限购后办房产证却不能享受原来国家优惠契税,山东省和济南市地税局却不拿出法律法规来。 请出尔反尔的山东省和济南市地税局拿出法律法规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老百姓明明白白的纳税。 据财税[1999]210号: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不限套数)。但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我于2009年11月在济南为孩子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开发商拖到2011年才通知交契税办证。济南市地税局说从2010年10月1日起 ,只要是二套房,不论10月1日以前购房还是10月1日以后购房者办房产证 ,都要全额征收契税(历史原因个人在2003年购的一套房改房在2011年7月才有房产证)。 投诉与回复 济南市地税:国家政策前后存在矛盾、表述不清,经上级领导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不论以前购房还是10月1日以后购房者办房产证 ,二套房都要全额征收契税。 山东省地税局:在2012年2月21日,省地税局高洪波副局长等坐客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热线时,土地与房产处王处长面对全省听众明确回答:以购房时间为契税的起征点,[2010]94号文不包括2010年10月1日以前的购房。但奇怪的是在3月1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反馈及3月3日的阳光追踪中,省地税局的领导却含糊其辞并默认了济南市地税局的做法,令人深思,真是大象面前小蚂蚁投宿(诉)无门呀! 记者调查:两天后,记者和济南市地税的两位领导来我处了解情况,参照财税[1999]210号和财税[2010]94号,最后说,我的确实情况比较特殊,回去后请示领导,该退税就退,并表示过几天给本人回复。 一段时间后,本人未得到回复,便给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热线记者打电话,记者说,市地税就是这样执行的!并没有拿出新的文件。 律师:法律不溯及既往,任何政策只能针对实施以后的购房者有效,对政策实施以前的购房者完全不适用。 笔者了解到: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为解决搭乘“末班车”的购房者纳税问题,全国各地均采取人性化政策,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明显济南市地税局领导在解读和执行国家财税[2010]94号文时,断章取义,曲解了国家政策,搞一刀切,属于霸王条款 、土政策,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严重侵害了广大百姓的正当权益!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济南市地局税以 “上级领导同意”为执法依据,显然是荒谬可笑的,难以服众, 地税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谈何阳光政务,谈何公平正义?而山东省地税局行政领导的推诿扯皮、敷衍及玩太极等官僚作风不可谓不是当今社会体制的悲哀,令百姓痛心、憋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