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河南淮阳的一名年轻普通教师,我和妻子于2007年10月购买了由江西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阳分公司在我县开发的阳光花园28号楼的一处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上明确注明房屋将于2007年11月30前交房,如超过期限出卖人每日将支付违约金10元,但该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房屋于2008年5月才交到本人手中,并且开发商没有支付违约金。此外《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180个工作日内,将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违约的话按房价款的1支付买受人违约金,但直至2010年8月该开发商才通知我去拿房产证,并且该公司不但不愿支付违约金相反竟以原房屋面积测量有误让我补交房款然后才愿将房产证给我,我和妻子曾与该公司相关领导交涉,但却给拒绝甚至打电话联系也被对方无理挂断电话。 此外由于买的是顶楼,在交房后曾多次出现漏雨渗水情况,这些情况我也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涉过,虽然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处理,但给我的家庭生活却带来诸多不便,这两天下大雨结果又出现渗水现象。本来我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希望开发商给予维修并双方私下解决房产证问题,但却遭到无理的拒绝,所以我只能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自己正当的权益。 本人2003年参加工作,妻子2005年参加工作,因为上学家庭已经为我们付出了很多,而刚刚参加工作的我们并没有多少积蓄,所买房屋费用多是向亲戚朋友转借,到目前还买房欠下将近10万元的债务,而现在不说房屋质量问题,就说开发商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委实让人难以接受,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予我一定帮助!我和妻子在此先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