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2013。7。12下午6:30左右去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11号街坊富邦花苑16号底店的青山区华莱士炸鸡汉堡科学路店进行快餐消费。消费者将其飞鸽牌小福牛电动自行车锁好停在该快餐店的门口。约半小时后,消费者出店发现整车被盗。消费者咨询店员有无录像监控。其回答是无。消费者随后报警。
以前,消费者在这个快餐店消费过三次,每次都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店门口,进店后手机上网,在美团网上面购买15元的套餐。其购买流程固定,时间约半小时,而且华莱士的工作人员最熟悉这个消费行动流程。在消费者用同样的流程在该快餐店进行第四次消费的时候,也就是2013。7。12,电动车被偷,因此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该华莱士店没有监控设备和门口的安全警示,而且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的作案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第24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以及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的〈中国旅游店行业规范〉第15条,第14条,第27条的规定,包头青山区华莱士炸鸡汉堡科学路店作为一家大规模的全国连锁快餐店无任何的配套监控以及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在安全保卫方面存在的特别严重问题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消费者申请全额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相关证据用angelia2009@163.com发送到了tousu@315online.com。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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