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于2013年6月1日晚带7个月的宝宝去呷哺呷哺廊坊新乐都店用餐,不料宝宝和我爱人都被店员烫伤,事后与店方进行协调,要求进行赔偿,店方称只能给予1000元的赔偿。(当时宝宝只有7个月大,小腿及脚上烫伤的很厉害,起了不少的大泡)我们不能接受,要求更高赔偿,店方提出要进行保险赔付,要求我们提供相关的证明,我们在6月21日将店方索要的证明交给相关负责人,但是直至7月15日都没有得到店方的任何主动回复,每次打店方的客服电话都称正在处理,并称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处理完。作为权益遭受侵害的我们,实在无法认同商家这种无良的行为,这明显是在进行推诿。7月16日我再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明,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认同,相关的赔付问题再次陷入僵局。具体赔付日期无限期的被推后,询问其什么时候才能给一个确切的回复,其已公司老总忙,需要当面请示老总为由,对我进行推诿搪塞,我对商家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和行为极为的不满!既然事情已经发生,现在又不肯给予相应的物质赔偿,这样让消费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根据相关的《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到商家店内用餐或是消费的,商家应该为消费者的财务以及人身负责!向呷哺呷哺这种全国连锁性的大型餐饮业公司居然做出此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及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我们这些普通的消费者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帮我们向这种无良的商家,对他们此种可耻的行为讨个说法,为我们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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