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11月26日给我儿子投保了中保人寿保险包头分公司达茂旗支公司出台的子女婚嫁保险,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壹万柒仟贰佰柒拾捌元整(17278元),月缴费40月,保单是一个小红本,手写登记。在2002年时,保险公司让我把所有投保资料拿到他们公司核对,并加盖了“2002年财务业务电脑核对一致”章印。过了两年又核对了一次,说是一致的,这次没有盖章。一直缴费正常,到2013年底11月到期,在2014年1月底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通知说只能领取壹万叁仟元(13000元),解释说当时业务元核算错了,保单上也写错了,应该领取13000元。试问缴费年期这么长时间,而且中间2次核实,并且加盖了“2002年财务业务电脑核对一致”的章印,当时为什么没发现是错的?领取的时候就错了?投保时若是说保额是13000元,我很可能不投保那。这件事让人真是无语、愤怒...
给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95519投诉,很长时间不给答复。又找包头的315投诉,让我找保监委,又给内蒙古保监委法制处打电话,说是让保险公司给我回复电话,第二天是收到保险公司的电话了,结果还是原来的结果,给付额13000元,就是保单上写错了,业务员写错了。好晕啊,这么轻描淡写,一个错了就完事儿了,中间两次核对都没查出来,保险金额应该是必核指标吧?还有比保险金额重要的指标?为什么领取保险金时才知道错了?这么多年我们一直认为领取的是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7278元),当时业务员也是这样告知我们的,所以要求保险公司给我们给付当时的承诺,保单上的保险金17278元。
望315能给消费者做主,还消费者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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