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朱超雷,女,身份证号:410101198504272021,电话:13838253037。2013年8月3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原路营销服务部购买交强险,保单号:805072013410111015127
2013年12月22日下午4点多,我驾驶汽车(豫A2KD88)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嵩阳路与崇高路交叉口向南10米路东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被撞出2米远,致使摩托车驾驶人井豆豆左腿、左脚、右手等处受伤,被急送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检查(DRCT),被诊断为:“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因摩托车驾驶人井豆豆身在哺乳期,故没有住院,回家养伤。
就在到医院后,我爱人拨打95519进行报案,并且告知车辆都在事故现场未动,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拍照。报案后十分钟,中国人寿财险公司发来一条短信“报案成功,事故号:62013410000258607”
当晚,我们与摩托车驾驶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付医药费、护理费2000元,摩托车修理费3000元。给对方买了衣服、鞋子720元,医院检查费、治疗费960元,共计6680元。
次日,我与中国人寿财险公司联系,他们告知理赔必须有事故认定书。后我到交警队报案,交警队对于协商完毕的事故不予立案,更不会出具任何证明。
我把这个情况告知中国人寿财险公司,他们回复没有事故认定书,不予理赔。后多次协商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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