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户张维冲,我信用卡号为45812414****2641(附属卡),主卡持有人是我妻子邢惠萍,卡号:45812414****2625。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为2月12日,已经绑定交通银行借记卡(尾号5097)作为自动还款账号,本期应还款为41576.22元。2月13日(注意扣款日为延迟1日)银行执行自动扣款从借记卡扣款:20499.93元。因本人知道借记卡余额不足扣款,况且有3天宽限期的存在(至2月15日),故我在2月14日在借记卡中存入超额现金(40000元)以备银行再次扣款。
可我在2月16日上午11:20拨打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4008009888被告知银行的扣款只有一次,我属于未足额还款,扣除消费退款两笔(84+165),我还应还款:20827.29,就算借记卡里有钱银行也不会再次扣款了,从而导致高额利息的产生。我当即提出质疑,作为银行方有义务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需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当时的客服工号是:36575,姓丁,明确表示“没有”相关服务,并且态度生硬。我当时就表示我保留进一步投诉的权利,同时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立即通过支付宝直接往信用卡转入21000元(11:46)。
尔后我再次拨通400电话,投诉36575,接诉人员姓王,工号:36475,对我表示同情并代36575向我道歉,当时就给我大概试算了一下会产生一千多元利息,我当即提出对银行相关服务缺失的质疑和这利息不该有我承担的诉求,当即表明我并非有主观恶意滞还或少还,这些都是因为银行程序设置的不合理和相关服务缺失和不到位造成的,我拒绝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王女士当即表示她可以代我向相关部门申请作50%的减免申请,我按王女士要求,发送相关证据至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邮箱800cs@bankcomm.com,期待后续对此1115.47元利息的50%减免。
今天就此事再次学习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认为交通银行在我的这件事情上存在服务缺失,有故意之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交通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赔偿我的损失!
有多份证据资料已发送至tousu@315online.com,主提:张维冲对交通银行信用卡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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