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6号,我带着26000元钱去到交通银行普兰店支行存款。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告诉我存款不如保险理财产品,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利息。愿意的话,5年后就可以自行提取。本想存款就这样变成了保险理财。2013年9月2日,5年期限到了。我想把钱取出来。保险公司仅给我利息加上5年红利一共才4207.84元。算下来,年利息才百分之三点几。远低于定期存款利息5.85%。我问交通银行,他们让我找太平洋保险公司,我当时非常生气,我说当时是在你们银行办的存款,不是通过太平洋保险办的,你们银行应该负责,要找保险公司,也应该是你们银行去与保险公司交涉。但银行非要我去找保险公司,没有办法,我只好去找保险公司。几经交涉,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主管于丽丽承诺给4.5%利息,这是最高了,但最后也没兑现,只给4.0%,一共5120元,我不满意,又去找普兰店交通银行的经理和王姓行长理论,他们说,保险公司赔了,只能给怎么多了。直到10月11日该款项才转到我存折上。我认为是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合伙欺诈坑害储户。坚决要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兑现承诺,按银行同期利息5.85%支付利息。严厉谴责交通银行对储户欺诈性营销和对储户极端不负责任丑行。强烈要求直接责任人普兰店交通银行工号为2125052操作员退出银行业,强烈要求直接责任人普兰店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主管于丽丽退出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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