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一直在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购买了三年的汽车保险,今年是从2013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9日24时止,保单号是PDAT20134211T000011832 。这份保险一直是是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销售人员对我进行销售的,当时在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承诺:只要我买了全额车险,发生第三者事故,只要赔付金额是在30万以内的都可以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不需要我出钱。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并没有按照业务员当初说的全部赔付,而是克扣了一部分的钱,这明显就是销售误导,误导保险消费者,而且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在销售时并没有让我签相关保险责任合同,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的法律规定。
本人的车辆于2013年9月21日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下:
1、伤者住院医药费2588.30元(有发票),由我承担;
2、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出院后误工费2414.90元(有伤者收条,交警签字盖章),由我承担。
以上合计:5003.20元,在交警大队,交警要求当面将有关赔偿款项交给伤者,才能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我,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当着交警的面将误工费等费用2414.90元提前交给伤者了。
在这起涉及到第三者受伤的交通事故中,在保险赔付之前,我共垫付第三者医疗费用和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出院后误工费等共计5003.20元。
在案件结案后,我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件和住院发票、收条等送到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直到10月29日,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才用短信通知我说理赔结束,赔偿4033.80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从没有与我进行任何沟通,在这起涉及到第三者受伤的交通事故中,在保险赔付之前,我共垫付第三者医疗费用2588.30元,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出院后误工费2414.90元,在案件结案后,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仅仅赔付第三者医疗费用2329元,克扣259元并未赔付,且未书面明确说明拒赔理由;赔付伤者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出院后误工费1704.80元,克扣710.10元并未赔付,也未书面明确说明拒赔理由。而我为此次事故垫付了5003.20元,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无故扣减了969.40元未赔付,对此,我咨询人保财险武穴支公司的有关人员,他们只是简单对我说过,因为第三者的治疗费用中,有部分是社保自负费用要我自己承担,伤者出院后误工费,医院和交警认为需要休息30天,该公司克扣了10天,对此,我就非常的不满,当初销售人员卖保险的时候说只要不超过30万,都是保险公司报销的,现在发生了保险事故理赔的时候,该公司又是另外一种说法,而且在投保时并没有签任何条款说明,另外,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我也第一时间通知了该公司和交警,在第三者受伤住院到结案整个过程当中,理赔人员并没有对我做任何的说明与提醒,如果有这方面的约束,那么应该对车主以及受伤第三者做详细说明,甚至要对医院做详细说明,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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