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2011 441602 s95 0150 22743
险种: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投保人、被保人名:杨萍
保险额度:10万元人民币
事情经过
我张超成与被保人杨萍关系为直系亲属母子关系,我母亲于2011年12月14日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办理。
投保人杨萍于2013年03月03日因肝硬化全身衰竭去世,当时我未满18岁不能自己办理保险理赔,所以直到2013年08月13日才向中国人寿保险湛江霞山支公司递交理赔资料。
从递交日起一直到2013年10月08日共计56天时间未做理赔处理,一开始以为保险公司会在30天内自动赔付保险金额,但是直到9月15日也没有理赔结果并且也没有致电通知我理赔结果。于是我主动打电话联系020-9551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总部进行咨询,给出的答复是向霞山支公司核实,之后保险公司霞山支公司联系我约定时间在9月29日见面交代情况,当时与我做笔录的是中国人寿保险湛江霞山支公司理赔部的蔡文经理,当时他给出的说法是出自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2012年10月08日被保人杨萍的入院记录报告第一页的体格检查里的一句“左侧乳腺缺如,右侧乳腺正常,左侧胸壁上可见长约15cm的手术疤痕”以此为由,说不能按照保单金额100%赔付。但是保单合同上并没有关于手术会影响赔付金额的相关条款,并且我母亲身故的原因也不是因为这道手术疤痕造成的,而且报告上未提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疤痕及造成的时间。
当时做笔录的蔡文经理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这句话真伪的相关证据和资料,而且对于这件事情我第一反应是不知情,常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也从未听母亲有提到过身上有块疤痕的事,当时特意打电话向家人求证也都否认有疤痕这回事!
由于我怀疑对方伪造病历报告,并且理赔时间超过承诺的30天内也没有主动给我答复,于是我当时立即停止做笔录并打电话咨询020-95519广东总部,给出答复是与分公司核实。
在笔录中止前的这一段时间里,对方蔡文经理在提出这句话时并没有任何要证实这段话真实性的举动且没有出示相关证据来证明,这是有意识的在隐瞒一些事实!因为对方只说到赔付金额会因为这段话减少,但是没证据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无理由!
由于我当时刚成年尚未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赔付条款,于是在申请理赔的第57天将保单取回并咨询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总部和保监会,然后对照合同条款与被保人我母亲的情况才了解到这份合同并没有相关条例说明被保人身体有手术疤痕就会影响理赔金额,而理赔部在做笔录的时候也没有对受益人进行一个善意的引导!这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我不理解为什么当时做笔录的时候在没有主动出示任何减少赔付金额的证据就直接给出赔付结果?理赔部并不能证明这条疤痕就是致被告人身故的原因。
我在2013年10月11日早上亲自到我母亲在世时住过的两家医院: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和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调出病历报告做对比,湛江中心医院病历报告是2012年10月08的入院记录,描述我母亲有手术史、身上有疤痕,诊断结果是原发性肝癌,并没有说是因为这条疤痕;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病历报告是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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