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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服务滞后导致经济损失

投诉主题:阳光人寿保险服务滞后导致经济损失
投诉目标:阳光人寿保险 投 诉 人:陆先生
投诉时间:2013-10-12 投诉地区:山东省
处理结果:http://www.315online.com/plus/ts_view.php?aid=103322

本人在2013年9月18日经阳光人寿保险电话营销购买一份人寿保险,根据合同标注,在领到保险单的10日内有反悔期。接到保险单后,发现其保险内容与其电话销售人员描述不符合,并在规定的10日反悔期内在本人当地的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柜台办理了退保业务,但是由于阳光人寿单方面的工作失误,导致本人的保险现在并未注销并且是正常在保状态,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10日反悔期内退单导致以交纳的保险金无法全额退还。个人认为阳光人寿保险是有意的单方面拖延时间导致10日内的反悔期过期。并且由于当时在柜台办理退保业务时,阳光保险收回了保单。但是根据当时留下的保单号依然可以查询本保单在正常运行,并未办理退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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