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8月在淅川县寺湾镇邮政局办理三年定期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利息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利率也是跟着国家的上涨而上涨而且还有分红,并在纸上给我算出分红是4740元。在我把钱存入存折其间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了一个单子。在我办理完业务后拿着单子让我签名,我以为是存单签名就没有看签名了。并问三年到期后本金利息和分红能全部取出不,她回答能。回家后就把单子存放起来了。
今年5月份去邮政取钱顺便把这个快要到期的单子拿去咨询,被告知是新华人寿的保单,打新华人寿公司咨询后说没有利息,分红就是利息,而且三年的分红还没有存银行一年定期的利息多。本人认为新华人寿存在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此希望新华人寿还我本金并赔偿三年定期利息和分红,理由如下
一保险人应当询问投保人的投保意愿、需求、支付能力。本人没有工作只是在家照看小孩平时又不出去,根本没有意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工作人员从末提及是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办理了保险。
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末提及是保险业务,所填写的单子都是工作人员填写的,联系电话也不知道是谁的,并非本人联系电话。至使本人并末接过回访电话,还有十天犹豫期之说现在才知道办理的是保险业务。买了三年的保单现在才知道公司叫新华人寿。
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当时工作人员从末提过也没让我看过,本人也从末写过什么风险提示语。
四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保险人必须提供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当时工作人员从末提供过任何东西,本人末见过产品说明书之类的东西,只是签了个字而已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业务。因为从末接触过保险到现在为止还不弄明白买的是什么保险。
五银行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虚假宣传,夸大收益。在国家明令不允许保险人员在商业银行驻点销售的情况下还恶意误导消费者买保险。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恶意欺骗,邮政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所言句句属实,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查看保险公司此保单的原始投保单的影印件和邮政当初的监控录像,我们只是个普通的农民根本调不出这些东西。
新华人寿红双喜喜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号88380880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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